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丁**、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告已离开原住址,现去向不明,原告彭**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对丁**、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退回原告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宫希合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蒲**与康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王*中与李国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王*、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路正军、曾**、路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