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彭**与被告丁**、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丁**、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告已离开原住址,现去向不明,原告彭**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对丁**、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退回原告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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