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与康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与被执行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亦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蒲**同意由被执行人康**外出打工挣钱,于2015年农历腊月十五日之前交部分执行款(未确定具体数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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