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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会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孙**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孙**在中国农业银行**行桃花山分理处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975.18元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孙**在中国建**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2049.24元予以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孙**在中国农**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领取工资的账号xxxxxxxx予以网络冻结。并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行桃花山分理处存款970元和在中国建**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20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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