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应付申请执行人乔*执行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745元。
执行中,2015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裁定,追加姚**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应向申请执行人乔*清偿上述债务。
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王*应付申请执行人乔*执行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745元。王*自2015年11月开始,每月按月底之前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执行款307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1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