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庞**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并向申请执行人庞**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庞**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庞**执行款3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百元。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也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查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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