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提出执行申请后,我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借款79000元、利息43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15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孙*所有的长城牌甘Dxxxx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对其在中国工商**西藏支行的银行存款采取了网络冻结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程**的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孙*之妻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其名下的中国**宁县支行账号上的银行存款。由于二被执行人经常在西藏经商,给案件执行带来困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程**的意见,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会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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