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给付申请人刘**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875元。被执行人陈**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在会宁农**有限公司党岘支行的工资账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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