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火常兴、景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景**有限公司、火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火**称自己经营周转和景泰**有限公司收购草料资金短缺,提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5%支付。当日,原告给被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经查证该地址,被告火**及景泰**有限公司均不在该地。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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