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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甘**有限公司、陕西汉**限公司、天水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甘**有限公司、陕西汉**限公司、天水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8日,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退还原告董**19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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