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甘**有限公司、陕西汉**限公司、天水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8日,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退还原告董**19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