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罗**负担,退还原告罗**4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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