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7306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并未向原告借款,而是我的朋友杨*向原告借了款,我只是担保人,杨*答应在年底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u0026ldquo;今借到张**现金叁万元整u0026rdquo;。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7306元。

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条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为原告返还借款3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返还原告张**借款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