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对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8.00元,减半收取8889.00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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