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雷*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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