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高存儿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苗时朝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万**、关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