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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