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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国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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