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金**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金**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原告当即同意了被告的请求,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000元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绝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利息我不承担。还款时间,我需和二原告协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原告杨**、金**的女婿。2013年4月30日,被告杨*向二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爸(金**)、妈(杨**)现金贰万元整(20000)。”后二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诿拒付引发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向原告杨**、金**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借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对二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偿还原告杨**、金**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杨**、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