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顾**、李**与王**、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顾**、李**与被告王**、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李**、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顾**、李**诉称,被告王**与原告顾**认识,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三人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并对原告避而不见。2014年1月10日,原告三人找到被告后,被告就剩余借款5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三原告催要,被告仅还款15000元,余款40000元经索要未果,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王**与原告顾**认识,王**曾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三原告每人借款40100元,共计120300元。但被告王**借款后未按时归还,2014年1月10日,三原告找到被告王**后,双方协商一致,由王**向三原告出具55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王**于2014年6月向三人每人还款5000元,共计还款15000元,余款40000元三原告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人员户籍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向三原告借款55000元,后偿还15000元,尚欠40000元未还,有被告王**出具的借条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欠款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翟春花共同偿还原告顾**、顾**、李**借款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