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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相立军、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相**、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被告相**、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姊妹妹夫关系,200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于经营,口头约定月利率1%,期限两年半。现两被告闹离婚,对债务相互推诿,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相立军口头辩称,我借原告25万元属实,但我已经偿还了大部分,去年我去找樊**算帐,帐算完,樊**说条子丢掉了,我又给樊**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我走后,樊**给我打电话说又找了一张我还钱2万元的条子,当时我在外面跑车,让她在条子上备注。2014年5月份,樊**的大姐、二姐到我们家,她们给我们说樊**2013年春节给她们拜年,说我们还欠她2万多元,不到3万元。

被告樊**口头辩称,借款25万元属实,借钱的时候是我跟相立军一起去借的,至于还了没有,还了多少我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姊妹妹夫关系,被告相**、樊**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2日,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樊**借款25万元整,被告相**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樊**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借款人相**,2009.10.22”。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被告相立军出具给原告樊**的借条为证,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现被告相立军、樊**欠原告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款理应归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并用于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相立军辩解已向原告还款220000多元的理由,因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相**、樊**偿还原告樊**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缓交),由原告樊**承担1660元,由被告相**、樊**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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