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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