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