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被告李*于2007年10月30日借原告高*现金29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10000元每月6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借款及利息429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时,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被告李*的住址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御园,但我院根据以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元,退付原告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