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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被告李*于2007年10月30日借原告高*现金29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10000元每月6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借款及利息429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时,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被告李*的住址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御园,但我院根据以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元,退付原告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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