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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被告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称,我和被告是同学。2009年2月27日和10月29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二次向我借款共计20000元,均写有欠条,后来我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于2012年10月向我还款3000元,余款17000元推诿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辩称,我确实向原告借过钱,但只向原告借了10000元,不是原告所说的20000元,我通过汇款方式给原告偿还了3000元。如果按原告所称的借款是20000元的话,我之前借的10000元都没还,怎么可能再给我借10000元呢,形成2张借条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称前面打的借条丢了,让我再给他补一张,故我又补写了一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秦**向原告陆*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陆*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借款人:秦**。同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陆*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借款人:秦**。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于2012年10月向原告还款3000元,下余17000元拖欠未还,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二张欠条及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秦**向原告陆*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拖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只借了原告10000元的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偿还原告陆*借款17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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