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赵**在中国工**行工资账户予以保全。案外人王**自愿以本人所有的尼桑轩逸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赵**在中国工**支行工资账户(冻结期为六个月,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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