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樊**因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马**所有的上海**小轿车予以保全过户手续。樊**自愿以座落在金塔县香格里拉小区住宅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小兵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马永军所有的上海**小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