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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