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刘**在金塔县潮湖林场的工程款140万元予以保全。薛**自愿以位于金塔县中东镇政府驻地的使用权面积为9906.05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刘**在金塔县潮湖林场的工程款1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