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所有的座落在金塔县房屋一院以及承包土地8.8亩。
保全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损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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