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方*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方*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俞**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魏**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赵**,李**与程**、程*、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