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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方*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方*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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