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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盛*、苗发生、第三人段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盛*、苗发生、第三人段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盛*履行了偿还义务,原告郝**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郝**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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