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冶**与被告马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冶**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小青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小青撤回对被告马博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冶**已预交650元),由原告冶**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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