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金**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妥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张*、王**与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马*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