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粘青与被上诉人鲁*、原审被告张**、宁夏三**限公司、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粘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81元,减半收取19841元,由上诉人粘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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