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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涂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涂*名下有银行存款316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后本院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涂*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000元后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涂*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涂*的具体下落,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涂*的具体下落,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1265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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