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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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