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银川市金凤区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退还给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徐**与甘*、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鄂托克前**限责任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冯**、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史**与王*、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王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建成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