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波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屈*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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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王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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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成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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