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建成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建成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建成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58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7月7日计算至2015年5月2日),逾期利息1837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39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6元,以上共计56330元。被执行人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建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干警至判决书记载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去向不明。本院经银行、房屋、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建成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查明案外人方*与被执行人马**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3日协议离婚,因被执行人马**所欠申请执行人侯建成的借款系方*与被执行人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本院依法追加方*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方*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9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