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宁夏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与被执行人宁夏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378695.35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28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也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公司财务室,其工商档案也被本院依法冻结。后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罗**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28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