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牟**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15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8元,以上共计21023元,因被执行人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调解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车管、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牟**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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