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季*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季*、银川**有限公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6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63499元及利息8404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73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697元,以上共计437540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能查找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田**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产;银川市兴庆区两套商业房;该三套房产均有抵押,本案已将该三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季*名下有两套房产,本院予以冻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银川**有限公司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季*、田**名下无车辆信息,银川**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宁A×××××、宁A×××××号车辆,本院予以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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