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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