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占与被执行人王**、尚**、王*、李**、李温暖、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6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王*、尚**偿还孟军占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其中1275000元借款利息286110元(自2014年2月13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即月利率18.7‰计算)及2725000元借款利息611490元(自2014年2月14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即月利率18.7‰计算)及迟*履行金,缴纳案件执行费52397元。李纪村、刘**、李**、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尚**、王*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836.2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欠款981900元。诉讼过程中本院2014年2月2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4套房产(有抵押,冻结期限自2014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2014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名下宁A×××××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2015年1月9日轮候冻结了王*名下位于兴庆区两套房产(均有抵押,冻结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止);2015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名下2套营业房、刘**名下某室房屋产权(均有抵押、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2015年5月28日冻结了王*名下宁A×××××、宁A×××××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止);2015年6月3日冻结了王*名下宁A×××××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止)。2015年8月24日冻结了王*在绿地集**限公司退房款,2015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8月2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名下共34套房屋产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孟军占申请将王*名下某4套房产交由惠**法院一并执行,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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