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司**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学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8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9120元,以上合计619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诉讼前作出的(2014)兴民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产权,但被执行人王*在深圳**法院涉及另案,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下落。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以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