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曹**向请执行人汪**支付15000元,执行费125元,共计15125元。申请执行人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汪**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汪**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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