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宁夏**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人王**、赵**、银川兴**任公司、宁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和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000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