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章*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711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兴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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