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樊**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刘*、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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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