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蔡**、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蔡**、贾**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22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813元,以上共计7346466元。申请执行人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及被执行人姜**在宁夏天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30000000股)。因被执行人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贾**与申请执行人冯**达成还款协议,现案件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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