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马*、宁夏仁**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马*、宁夏仁**限公司、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向申请执行人蒋**支付借款400000元,利息164920元,迟延债务利息223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74.5元、执行费8097元,共计600121元。宁夏仁**限公司与叶*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宁夏仁**限公司与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马*追偿。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马*、宁夏仁**限公司、叶*住所地,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马*、叶*的具体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宁夏仁**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同时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马*、宁夏**产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叶*名下有房屋产权信息,该房屋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宁夏**产公司、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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