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宜诉被告张**、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张**与借款人秦**已于2003年10月24日离婚,故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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