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张**、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宜诉被告张**、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张**与借款人秦**已于2003年10月24日离婚,故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